甘肅山丹縣發展和改革局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轉供電主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轉供電基本概念、轉供電電費構成、轉供電電費收取等內容進行說明,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規范轉供電主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轉供電主體、縣供電公司:
為優化營商環境、推進企業復工復產達產,進一步規范轉供電環節秩序,確保政策紅利及時足額傳導至終端用戶,有效降低工商業企業和居民用電成本,現將相關政策規定明確如下:
一、轉供電基本概念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目前,轉供電主體主要指公用電網未到達區域或電網企業未直供到戶,由產業園區、綜合體、小區物業、寫字樓等自用配電設施供電的主體;轉供電用戶是指通過轉供電主體的配電設施供電,未直接和電網企業發生供用電關系的終端用戶,包括居民終端用戶和工商業終端用戶等。轉供電主體和轉供電用戶作為轉供電環節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電和結算關系。
二、轉供電電費構成
轉供電主體向所有終端用戶 (含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辦公、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停車場等用電,下同)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為限。轉供電主體應按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其繳納的電費由所有終端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
三、轉供電電費收取
1.對居民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嚴格按照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省內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甘發改商價〔2012〕881號)明確的標準執行,即在轉供電主體相應居民合表目錄電價基礎上按轉供電小區不同用戶規模分別加價2分、3分、4分執行,嚴禁超標準收費或自行加價“搭車收費”。
2.對工商業終端用戶,轉供電主體應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終端用戶按月抄表算費的,分表抄表時間、電費結算周期原則上應與總表電費結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結算電費:
終端用戶有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對應終端用戶電壓等級峰谷分時目錄銷售電價執行.鼓勵具備條件的轉供電主體為終端用戶安裝峰谷分時電能表,峰谷分時電能表及安裝費用由轉供電主體承擔。
終端用戶暫無條件執行峰谷分時電價的,按該轉供電主體每月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表電費中一般工商業電費對應電量的購電平均價格結算。購電平均價格=電網企業向轉供電主體開具電費發票中一般工商業電費總額 (稅價合計金額)/對應電量,終端用戶繳納電費總額=實際用電量×購電平均價格。
(2)終端用戶采用預購電卡表 (或網絡表)的,按該轉供電主體上月實際向電網購電平均價格 (計算公式同上)為標準,計算終端用戶預購電量。終端用戶預購電量=終端用戶預購電費/轉供電主體上月實際購電平均價格.轉供電主體不得強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購電金額 (電量)。
(3)轉供電主體對上述終端用戶,除總表和分表之間的損耗費用外,不得隨電費加收其他任何費用。終端用戶損耗費用=終端用戶每月繳納電費總額 (預購電費)×損耗率,損耗費用應在每月電費結算或預購電時單獨計列。損耗率根據轉供電主體實際運行情況確定,每月動態調整,最高不得超過10%。轉供電主體實際損耗率高于10%的,應通過加強管理、改造供用電設施設備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過服務費等方式收取損耗費用的,要一并清理規范,不得重復計收。
(4)轉供電主體經營者自有、經營性設施用電費用應由轉供電主體自主承擔,運行服務費用 (含公共照明、綠化、景觀、電梯、中央空調等公用設施用電)應通過租金、物業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嚴禁單獨收取上述費用或與電費捆綁收取。
四、相關要求
各轉供電主體要嚴格執行各項電價政策,切實降低一般工商業用戶電價,確保各項政策落實。轉供電主體要將本通知精神在辦公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應在每月10日前主動向全體終端用戶公示其上月繳納電費的憑證復印件及峰平谷電量電價、電費總金額、平均電價水平、損耗率、實際損耗費用等信息,接受全體終端用戶監督。縣發改、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對電價政策執行情況開展定期不定期檢查,對拒不執行相關價格政策的將予以嚴肅查處。
山丹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27日